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山东省计生协,英文为
Sandong Fami1y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DFPA
。现住所为济南市。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服务育龄群众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山东省计生协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动员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原则,会员不分民族、种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和财产状况一律平等。
第五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广大会员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维护广大会员和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结合山东省省情和工作实际执行其章程和发展规划,加强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接受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尊重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法人地位,指导和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致力于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鼓励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
第十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
(二)协调社会力量,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广大育龄群众、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以及流动人口等群体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向群众传播避孕、节育等知识和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四)向广大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与服务;
(五)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举报违法乱纪行为,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贫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社会主义人口文化。
第十一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发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和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公民或组织、单位,均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须向当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5、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获得项目支持及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
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自愿缴纳会费;
参加协会活动;
反映群众诉求;
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对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被劝退会的个人,退会、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组织、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七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对为本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修改和通过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审议和批准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发展规划;
审议和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提高协会工作水平和能力的要求,以及各地会员总数和工作现状,综合考虑确定和分配。地方协会的代表人选,由各市计划生育协会推荐。省级单位和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由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负责联系与协商。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
第二十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全省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全省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五) 讨论决定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的省级单位和地方市级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经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的要求,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召开理事会;
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通过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五)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情况,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为改进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七)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的职责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领导执行机构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和落实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水平等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由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五)协调其他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分管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根据工作分工和自己的特长及社会影响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
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有关副会长及相关人员人员参加。办公会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落实决策机构的决议。涉及机关建设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常务副会长、有关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务会议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机构协调、参谋、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协调各部门落实办公会议的各项决策;
(二)组织各部门加强同理事、常务理事的联系、协调,为决策机构提供服务;
(三)为会长、常务副会长等做好参谋、咨询工作,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协调处理其他具体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市、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为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市、县级计划生育协会,应有独立的机构编制,配备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等专职工作人员,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应有专人主持日常工作。
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协会章程,依据章程管理本级协会事务,指导下级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协会工作人员队伍、志愿者队伍和文化宣传队伍建设,提高地方协会组织的活动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和企事业基层单位、流动人口集聚地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为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选配一名好会长,组织一个议事决策能力强的理事会,聘任专(兼)职秘书长,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建设一支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青年和科技带头人为骨干的会员队伍,围绕群众的需求开展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搞好服务,形成风尚。
第三十七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和协会章程,积极参与村(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村居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三十八条
基层协会负责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会员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和自己的经济状况自愿交纳。会费应全部用于协会活动。
第三十九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和本地的实际,制定本协会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政府拨付的经费;
社会和个人捐赠;
国际组织和国际友好人士捐赠;
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的专项经费;
依法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国际合作项目专项经费;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专款专用。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依据国家和省财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审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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